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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策划:机动车强制险以人为本  
 2006年04月02日 10:14 人民网字体: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行人保障——首要保障赔偿受害人

此次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四大特点。

●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车主福音——没有责任也不需要赔

第三责任保险就是让保险公司帮你付出你应该负的那部分责任的赔偿金,但是如果我们在交通事故之中处于没有责任的位置上,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出一分钱了。偏偏在不久之前实施的《新交法》里面规定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你撞了人,不管你有没有责任,都应该赔偿别人的损失。想必很多朋友还对“新交法第一案”记忆犹深,当然一位奥拓车主在本来不应该有行人的北京二环路上面撞死了一位违章穿越马路的民工,结果要赔几十万元,后来经过一连串艰苦的官司,赔偿费用才减少了很多,不过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这样的赔偿也是太高昂而且太不合理了。

不过现在有了强制三者险,情况就大大不同了,我们可以看看《强制三者险条例》里面这段引用:

强制三者险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还规定,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进行提前垫付,随后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在上面的《条例》之中,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投保人(也就是司机本人)有或者没有责任,强制三者险都会令保险公司帮你出钱垫付,怎么样,对于广大车主而言,难道不是一个大好的福音吗?

条例摘录

为受害第三方强制保险

《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险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了该险种后,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保险覆盖1亿辆机动车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据公布的数字,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但同时,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覆盖全国现有的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

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救助基金必要时可先行垫付费用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强制保险标志交警要检查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专家声音:《条例》应明确规定统一费率

参与制定该条例的部分保险专家就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表示,条例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条例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郝教授也提出了一些意见。

郝教授首先对条例的名称提出疑问,条例与新交法中对险种的称谓不统一,条例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在新交法中称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应当与其上位法中的称谓统一”。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郝教授认为把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排除在条例保护以外,是不恰当的。“该保险应该保护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受害人”。

另外,郝教授对第六条关于“保监会审批保险费率”的提法表示担心,认为应该明确规定统一费率。郝教授还认为,因为该强制险的保额较低,所以条例应该以“赔人不赔物”为原则,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好“人”。

出台背景:商业三者险投保率仅35%

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之一。据公布的数字,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死亡人数约占我国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四分之三,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求所有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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