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 历时2年3个月零10天的修订后,2005年10月27日,新《证券法》(下简称“新法”)以“赞成153票,反对2票,弃权2票”的表决结果,在人大常委会上获高票通过。 这一被认为自始至终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纳入整个法律框架的“新法”,甫出即迎来舆论界的一片叫好。然而,市场的盘面反应却背道而驰:出台次日,上证综指最大跌幅曾达2.8%;在某财经网站关于“此次《证券法》修改对股市影响如何”的一项调查中,71.6%的人认为“难以改变股市疲态”。 “新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有多大?会否如一些人担忧的那样,因缺乏有效的执行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11月2日,在位于西城区西交民巷的人民代表大会办公楼的一间办公室里,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许健博士,接受了《红周刊》独家专访。 打开了市场发展的边界 《红周刊》:现有的《证券法》(下简称“老法”)从1999年7月实施至今,给市场的感觉就是没有发挥其作为基本大法的应有作用,有人还评价其为中国最没有受到尊重的法律。 许健:这主要是由于“老法”有三大缺陷:1.法律调整的范围太窄、不全面、不具有代表性。2.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这3大违法行为,在“老法”中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这怎么能让人感受其法律威力?3.“老法”给证监会的监管权限有限,以至于后来很多大案要案都无法查处。比如“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案”,由于其操纵市场行为恶劣,加起来的各项处罚大概在10亿元左右,可是由于证监会当时不能有效冻结其相应账户,查处时发现原操盘资金的账户早就撤销了,连人都找不到了,查处根本无法落到实处。 就国际市场的经验看,本来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查处就有难度,加上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难上加难。因此,对“老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势在必行。 《红周刊》:“老法”实则只是一部股票现货交易法,“新法”显然范围更宽泛了。 许健:“新法”调整的范围当然不止是股票现货了。“新法”可以说囊括了所有的证券品种,包括期指、期权等衍生品种。这意味着只要在成熟市场出现过的品种,都可以按时、按需、按照情况推出,而且是合法推出的。因此,这种改动意义很大,打开了市场发展的边界。另外,还有很多条款也都打破了原有的限制性规定,开拓了市场新的品种和领域,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市场机制作用。 《红周刊》:我们还发现在“新法”中几处关键条款末尾,总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样的文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表述? 许健:这就是大陆法系体现出的优点。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两大主要立法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基于判例,以前例定后例,而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系,一事一例。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其法律形成过程中政府起了重要作用。但大陆法系一个很大的优点就是比较灵活,能够及时调整,而又不影响法律结构。 对“黑嘴”敲响了警钟 《红周刊》:我们注意到,有一个曾经争议非常大的条款,在正式出台时已经做了很大的改变,就是将“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只股票进行评价、推介”这一条,修改成“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变? 许健: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证券相关行业的管理宜疏不宜堵。虽然最初那样立法的本意是好的,就是想以此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杜绝庄托“黑嘴”现象,误导投资者。但是真的这么做的话,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比如,如何界定?券商内部对单只个股的研究报告算不算?电视台咨询机构推荐股票的做法算不算?因此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市场上反对意见也很大。而如果一项条款大多数人都反对的话,说明缺乏立法的基础。 因此“新法”中,将禁止行为规定得很清楚,一旦触犯就是违法,对“黑嘴”敲响了警钟。 《红周刊》:如此看来,在“新法”正式实施后,当前被投资者广为诟病的咨询机构拉会员入会、不负责任地荐股,甚至做“庄托”等这些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将会有所收敛? 许健:应当是这样的。不过,由于法律不能前溯,所以“新法”实施以前的这类不当行为,还不能受到相应条款约束。但2006年元旦后,相关方面法律的约束作用应会体现出来。 >>定制凤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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